新焦点销售打火机花露水惹官司银川
6月21日,《宁夏法治报》以《销售小小打火机、花露水也侵权?外地公司将银川众多小商铺告上法庭》为题,报道了银川部分便利店由于进货不当,销售打火机、花露水时,涉嫌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被外地企业告上法庭一事。11月11日,记者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已陆续给侵犯打火机专利权39件案件的19家被告商户送达一审判决。
(网络图片)
一审审结19家商户败诉
据了解,从今年4月份开始,银川中院陆续收到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银川19家个体工商户专利侵权纠纷共39案,主要针对上述个体工商户出售的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侵犯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庭审中,原告是否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享有专利权,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成为双方辩控的焦点。经过双方陈述、抗辩以及举证质证,银川中院对比发现,被告出售的打火机均为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且被告一般通过上门推销的个人购买,接到专利权人起诉时,不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购买凭证,以证明其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
因此,银川中院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原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鉴于被告均为个体工商户,涉案的产品单价较低,原告就同一侵权事实向被告起诉3(或2)起专利侵权案件,以及原告就涉案专利在该院起诉十几家被告的情况,该院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元到元每件。在19家败诉的个体商户中,有7家由于向法院提交了所售打火机的进货凭证,证明其销售商品的来源合法,最终免于经济赔偿。
(网络图片)
个体工商户: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收到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后,被告之一的宁夏可耐尔商贸有限公司商户席先生告诉记者:“案件败诉了,我要向原告赔付元赔偿金,这次经历给我上了生动的一课。”
席先生说,之前他怎么也不会想到,一个小小的打火机会让他坐上被告席。通过此次案件,他和其他商户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感受到了办案法官公正规范、严谨负责的态度,以及
对于广大零售经营者,该案也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警示他们在今后的日常经营过程中,进货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供货商,同时向对方索要相关资质作为存档备案,并要求对方出具相应票据,以防承担法律责任。
警示:合法合规方能万无一失
当前,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增强,司法保护制度愈发完善,类似“打火机侵权案”这样的案例,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
银川中院相关人员介绍,该院在审理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打火机系列案件的同时,还收到了余件涉嫌侵犯“六神花露水”商标权的侵权案件,被告同样涉及银川市大大小小几十家便利店及零售商。甚至有个别商户,因为销售打火机和花露水时进货不当,同时被2家外地企业告上法庭。目前,涉及“六神花露水”侵权案件的一审尚未审结。
据了解,有关打火机、花露水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在全国多个地区都有发生。在一些发达地区,被告方一审败诉,赔偿金额一般在0元以上。银川中院对赔偿数额的判定,首先是基于银川市实际经济发展状况考量,其次是考虑到打火机零售2到3元的实际价格,以及涉案商户销售打火机的所得利益,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银川中院建议,个体工商户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要严把进货关,所进货物应为法律规定的合法产品,通过合法途径、以合理对价从正当的进货渠道(提供者)购进,并保存相应凭证。这样既可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一旦个体工商户成为被告被起诉时,也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网络图片)
记者手记
小小打火机带来的启示
一个不到1元钱的小小打火机,竟然引发了专利侵权纠纷,销售商还被告上法院。在当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增强、法律制度愈发完善的时代,这样的案例带给我们深刻的启示。
我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对于创新型企业来说,在加强自主研发的同时,一旦发现市场上出现山寨产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无可厚非。对于销售商来说,销售不起眼的小商品也可能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保存好进货发票、付款凭证、供货人联系方式等证据,万一遇到专利侵权诉讼,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刘炳宇)
来源:宁夏法治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